(2016)琼02民终13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李晓丹与李平丁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三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晓丹,李平丁
案由
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琼02民终1368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李晓丹。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平丁。上诉人李晓丹因与被上诉人李平丁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16)琼0271民初53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2016年10月17日,上诉人以已履行一审判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晓丹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上诉费xxx元,减半收取xxx元,另xxx元退还上诉人李晓丹。审判长 尤忠文审判员 李宝鹏审判员 林元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梁振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