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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02民终13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李晓丹与李平丁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三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晓丹,李平丁

案由

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琼02民终1368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李晓丹。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平丁。上诉人李晓丹因与被上诉人李平丁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16)琼0271民初53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2016年10月17日,上诉人以已履行一审判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晓丹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上诉费xxx元,减半收取xxx元,另xxx元退还上诉人李晓丹。审判长  尤忠文审判员  李宝鹏审判员  林元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梁振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