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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民初70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刘战想与代洪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战想,代洪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302民初7010号原告:刘战想,男,汉族。被告:代洪军,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先义,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战想诉被告代洪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战想及被告代洪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先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战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经济需要,2015年3月7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原告以现金方式给付,被告收到借款后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借款事项。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未偿还,原告具状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代洪军辩称:被告并非借款,这笔钱是欠款,与原、被告之间的货款有关系。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3月7日,被告代洪军向原告刘战想借款20000元,借款以现金方式给付,被告代洪军出具欠条一张,欠条载明:“今欠刘战想贰万元整”。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未偿还,原告具状起诉。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原告许化宇与被告祁玉辉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为证,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理应偿还借款。被告代洪军辩称该款与原、被告之间买卖烟酒产生的货款有关,而非借款,但该欠条本质上系因被告向原告借款出具的凭证,且欠条上确系被告代洪军本人签字,且被告无任何证据证明该辩称,故该辩称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原告刘战想要求被告代洪军偿还借款款2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代洪军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刘战想借款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代洪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 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孟凡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