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3执13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3
案件名称
杨青云与马星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青云,马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3执13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青云。被执行人马星。申请执行人杨青云与被执行人马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1民终12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马星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杨青云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马星送达了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因被执行人马星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由相关部门对其进行信用惩戒。经本院在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马星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在银行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在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马星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因已被另案查封,本院轮候查封,并依申请向首先查封的法院送达参与分配函,要求参与分配;本院另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查封被执行人马星持有的西安亚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及西安亚度艺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各50%的股权,依申请进入评估拍卖程序。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其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13执139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宝平代理审判员 张 哲代理审判员 侯鑫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培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