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茅箭执字第008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十堰众隆汽车有限公司与十堰市苏扬工贸有限公司、吴耀昊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十堰众隆汽车有限公司,十堰市苏扬工贸有限公司,吴耀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执字第00895号申请执行人十堰众隆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东风大道*号。法定代表人黄俊,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十堰市苏扬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顾家岗村*组。法定代表人韩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吴耀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十堰众隆汽车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十堰市苏扬工贸有限公司、吴耀昊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十堰市苏扬工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吴耀昊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可代理审判员 李润青代理审判员 何 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永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