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3执010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赵梓彤小额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赵梓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03执01064号申请执行人: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法定代表人:长原彰弘,该××董事长。被执行人:赵梓彤。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赵梓彤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O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作出的(2015)沈河民四初字第016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赵梓彤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依法立案受理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可供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6)辽0103执0106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董立军执行员 孙 刚执行员 杨红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 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