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2701民特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大兴安岭华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实现担保物权申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大兴安岭华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刘爱丽
案由
担保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2701民特6号申请人:大兴安岭华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琳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程,黑龙江正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刘爱丽,女,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申请人大兴安岭华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申请一案,因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故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审查。申请费(申请人已预交1200.00元)予以免收,退还申请人大兴安岭华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1200.00元。审判员 梁国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于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