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1182执4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扬中市国土资源局与张松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扬中市国土资源局,张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2执469号申请执行人扬中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扬中市。法定代表人殷新华。委托代理人陆洲。被执行人张松。申请执行人扬中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张松城建行政非诉纠纷一案,扬中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3月17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张松作出扬国土资监罚(2015)0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书已经本院审查并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以情况有变为由,于2016年10月28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暂缓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书面申请暂缓执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扬中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扬国土资监罚(2015)0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终结执行。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仍负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根据实际需要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吴春洪执行员  姚安和执行员  赵小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戴跃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