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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9刑初1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1-01

案件名称

周涛故意杀人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涛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29刑初132号公诉机关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涛,曾用名周某甲,待业。因本案于2015年11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3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涧县看守所。辩护人吴荣熙,云南洪骐律师事务所律师。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以大州检公诉刑诉[2016]1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涛犯故意杀人罪,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25日在南涧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正洪、杨兴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涛及其辩护人吴荣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害人周某丁与被告人周涛系父子关系。2015年11月21日,周涛因家中账务情况不清,被周某丁通知回家中进行质问。吃晚饭时,周涛与其父均饮酒,晚饭后周某丁在其家中沙发上入睡。23时许,周某丁醒来与周涛发生争吵,期间被告人周涛用玻璃碎片、水果刀、菜刀多次对周某丁耳部、颈部、四肢进行切割,周某丁受伤后,周涛未对其采取任何救护措施,直至次日9时许,周某丁被赶到现场的亲戚送往医院救治。当日16时许,周某丁因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周某丁系颈部遭受锐器损伤造成大出血死亡。案发后,经昆明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周某丁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21.48mg/100ml;被告人周涛精神状态正常,作案时意识清晰,××性症状的影响下作案,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保持完好,对作案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2015年11月25日,被告人周涛到南涧县公安局投案。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物证、书证、现场勘查、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周涛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案发后周涛主动到公安机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周涛对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无异议,辩解其害怕被父亲打而实施加害行为,愿意接受法律处罚。被告人周涛的辩护人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提出被告人周涛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且其犯罪时心智不成熟,案发后参与抢救,具有自首情节,并取得被害人父母的谅解,请求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害人周某丁与被告人周涛系父子关系。2015年11月21日,因家庭财务问题,周某丁将周涛从下关通知回南涧家中。父子二人晚饭时饮酒后周某丁睡在沙发上,23时许,周某丁醒来并与周涛发生争吵,周涛遂用玻璃碎片、水果刀、菜刀多次刺、砍周某丁耳部、颈部、四肢,且未对周某丁采取任何救护措施。次日9时许,周某丁被赶到现场的亲戚送往医院救治。16时许,周某丁因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周某丁系颈部遭受锐器损伤造成大出血死亡;周某丁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21.48mg/100ml;被告人周涛精神状态正常,作案时意识清晰,××性症状的影响下作案,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保持完好,对作案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2015年11月25日,被告人周涛主动到南涧县公安局投案。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电话记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5年11月22日17时19分,李某甲电话向南涧县公安局报案,称周某丁多处受伤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请求调查死亡原因。11月24日,南涧县公安局对本案立案侦查。2、户口证明、户口注销证明,证实被告人周涛的身份以及被害人的身份、死亡情况。3、到案经过,证实2015年11月25日18时25分,周涛到南涧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投案,称其父亲周某丁是在与其发生争吵后被其杀伤死亡。4、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急诊病历及门诊病历,证实周某丁于2015年11月22日13时02分,由救护车送至大理州人民医院就诊,16时02分抢救无效死亡。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情况说明,证实中心现场位于南涧县南涧镇涧西佳园3幢12楼12-12室,民警收集提取了客厅的玻璃碎片,并对客厅概貌、地面概貌及相关物证进行拍照固定并提取送检。6、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及照片、情况说明,证实2015年11月23日,民警在现场提取了包括有血迹、玻璃碎片、鞋印、掌印、水果刀、剪刀、手机、两把菜刀、锐器创口、单据、耳垂组织等痕迹和物证共27组,并进行拍照。7、检查、提取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证实2015年11月23日19时12分至19时17分,民警对周涛的身体进行检查,发现周涛双十指指甲缝中沾有大量血迹,右食指掌指关节根部内侧有一0.3cm划伤,双下肢表面散有新旧不一的抓擦痕迹。提取周涛血样一份,周涛所着黑色李宁牌带帽羽绒服外衣一件、蓝色爱登堡牌牛仔裤一条、鞋子一双。2016年8月11日,民警扣押了提取在案的菜刀两把、水果刀、剪刀各一把、玻璃碎片160片及衣物。8、现场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实2015年12月25日,被告人周涛对丢弃卡片刀的大理州人民医院医技楼后的垃圾箱以及南涧县城涧西佳园12-12号房作案现场进行了辨认。9、物品辨认笔录、照片及辨认物品来源,证实被告人周涛分别对不同材质的菜刀进行两次混合辨认,其辨认出9号木把菜刀是杀伤周某丁时第一次使用的菜刀;辨认出4号铁把菜刀是杀伤周某丁时第二次使用的菜刀。其对12把不同材质的水果刀进行混合辨认,辨认出8号水果刀是其刺伤周某丁双手双脚的刀。民警将案发现场提取的玻璃碎片分别编号1-12号让周涛辨认,周涛辨认后称因案发现场的玻璃碎片较多,作案时也未注意玻璃碎片的具体形状,在救治周某丁过程中进出的人较多,玻璃碎片有可能被踩碎,因此不能辨认出其杀伤周某丁的玻璃碎片。10、鉴定意见(1)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尸检照片,证实周某丁系颈部遭受锐器损伤造成大出血死亡。(2)毒物检验报告,证实经大理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周某丁尸体检验时提取的部分肝、胃组织及内容物、抽取的血液进行常规毒物检验鉴定,检材[1]、[2]中均未检出有机磷类、有机氯类、氨基甲酸酯类、拟除虫菊酯类杀虫剂;未检出毒鼠强;未检出巴比妥类、苯丙二氮杂卓类、三环类安眠镇静药物。检材[3]中未检出乙醇。(3)法医毒物检验鉴定报告书,证实经昆明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周某丁尸体检验时抽取的血液进行酒精定量鉴定,送检的周某丁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21.48mg/100ml。(4)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证实经昆明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周涛是××,作案时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鉴定。经鉴定,被告人周涛精神状态正常,作案时意识清晰,××性症状的影响下作案,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保持完好,对作案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5)法医学DNA检验报告,证实现场提取的痕迹分别编号[1]至[21]号,送大理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常规DNA检验。经鉴定,第[1]-[8]、[10]-[18]号检材(现场提取血迹)上检出的基因分型与周某丁的血样基因分型一致;第[9]号检材(现场卧室门把手上遗留的血迹)上检出的基因分型与周涛的血样基因分型一致。周某丁和张某甲的血样基因分型能为周涛的血样基因分型提供必须的生父和生母基因,周某丁和张某甲应为周涛的生父生母。11、门诊病历、处方笺及出院证明,证实被告人周涛曾到医院就诊及开具安眠类药物的情况。12、证人证言(1)李某甲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17时许,其接到周某丁受伤在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电话后立即到现场查看,发现周某丁脖子、身体、手、脚均有伤口,伤情应系人为造成,但家属称周某丁系自己跌倒受伤,故其电话向刑侦大队汇报了此事。(2)熊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前一天下午受周某丁邀约在周某丁家吃饭,当晚其和周某丁、周涛都喝了酒。22时许周某丁靠在沙发上睡着了,其和周涛将周某丁安顿在沙发上休息后就回家了。案发当天上午9时54分,周某乙打电话说昨晚周某丁父子俩打架,让其到周某丁家。其到周某丁家看见急救医生正在包扎周某丁的脖子,然后把周某丁送到县医院,因县医院没有血浆,又送去下关。下午14时03分,张某丙打电话告诉其周某丁抢救无效死亡。(3)张某甲的证言,证实其与周某丁系夫妻,11月20日晚,其和周某丁通电话时周某丁问其最近周涛用钱比较多,是否有反常行为,后来周某丁又打电话骂了周涛。周涛因投资失败,亏了四、五万元钱,说要回南涧跟周某丁解释,案发前一天晚上周涛就回到南涧。当晚20时40分许,其给周某丁打电话询问过周涛的事,23时30分左右,周某丁的电话打不通了。其打电话问周涛,周涛说周某丁喝醉后把手机砸坏了,还砸了其他东西,他躲在房间里不敢出去。11月22日早上6时30分,其打电话给周涛,周涛说周某丁喝醉后摔倒,被砸坏的玻璃杯划伤脖子,但不严重。半小时后其再次打电话给周涛,周涛说要吃早点,其感觉有些奇怪就给姐姐张某乙打电话。张某乙到周某丁家得知周某丁受伤后让人把周某丁送医院救治。因周某丁伤势严重,又将周某丁送到州医院,16时许抢救无效死亡。周某丁平时对周涛的教育方式比较简单粗暴,父子俩关系一般。(4)张某乙的证言,证实2015年11月22日早上,张某甲打电话让其过去看看周某丁父子俩是不是有什么事。其到周某丁家时周涛开门出来,说他父亲喝醉酒跌倒受伤,不让人进去。其从门口看见周某丁盖着被子躺在地上,旁边有血迹,其就打电话给周某乙和张某丙。过了一会周某乙他们就赶来了。周某丁和周涛平时关系不错,周某丁喝醉后爱砸东西,周涛不听话时周某丁酒醉了也会打周涛。(5)周某乙、张某丙的证言,证实2015年11月22日上午9时40分许,接到张某乙的电话后赶到涧西佳园周某丁家。当时周涛从里面用钥匙开的门,周涛的衣裤、鞋上都有血迹,指甲缝里也有血。周某丁仰面躺在地上,身上盖了被子,被子、枕头、沙发上都有血。沙发上还放着一把长约20公分,宽约10公分的菜刀和一个枪套,处于安全考虑,周某乙随手把菜刀拿起来丢到厨房还是什么地方。掀开被子看到周某丁赤裸着上身,脖子多处受伤,就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周涛说周某丁跟同事熊某喝酒,喝醉后摔倒,被地上的玻璃划伤,还不准他打电话。急救医生赶到后给周某丁包扎伤口,并送到县医院抢救。因伤势严重转送州医院,16时许抢救无效死亡。周某丁的颈部两侧大动脉位置有伤口,伤口大约6公分宽,右侧颈肩部有一个较大伤口,最深处有7公分,右耳垂不在了。脖子部位有由上往下砍的印记,脖子后侧有大约两公分左右的伤口,左右手肘部内侧各有一道伤口,右手上臂内侧掉了直径大约1公分的肉。左右脚小腿内侧各有一道伤口,其中一条小腿伤的深度约一公分,已看见油脂。胸部有几条伤痕,医生问周某丁是否吃过东西,周涛说吃过两片安眠药。后来听亲戚说周涛换下的衣服里揣了瓶没标签的药。(6)李某乙的证言,证实其住在涧西佳园3栋12-01号房,2015年11月21日晚,其听到吵架和摔玻璃的声音,具体摔什么东西不清楚。吵架的声音有时明显有时不明显,摔玻璃的声音只听见一声,23时左右其睡觉后就没有听见了。(7)周某丙的证言,证实其是周某丁的妹妹,周涛是其侄子。周涛以前在南涧时经常见面,初中毕业出去读书后就很少回南涧。他从小就很不听话,心机很重,经常小偷小摸,把家里的钱财以及家中请的工人的钱偷出去花,但是逢年过节给他钱他又从来不要。案发前十多天,周某丁告诉其周涛最近不听话,把州医院结的五六万元钱花了。(8)胡某、秦某、黄某、李某丙、李某丁的证言,证实在同一监室的周涛表现正常,能正常和大家交流,平时还讲卫生,该做什么就做什么,没有反常的行为举止。(9)高某的证言,证实周涛是其小学同学,现在还经常一起玩。2015年11月21晚8、9点钟,其打电话给周涛请他帮忙买鞋,但他没接,过后发短信说第二天给其回电话。11月22日下午两点多,其打电话给周涛,他说他父亲在医院里快不行了,其就于下午五点多钟跟熊李华到周涛老家等他们回来。周涛他平时性格比较开朗,他父亲死亡前后一段时间没有反常的表现。(10)刘某的证言,证实其和周涛是云南省建设学校的同学,毕业后也经常在一起玩。周涛平时表现正常,他最大的爱好就是玩电脑。2015年11月22日下午5点左右,周涛打电话说他父亲因医疗事故死亡,正在返回南涧途中,让其回南涧帮忙处理后事,其当晚就赶回南涧。周涛父亲出殡那几天其感觉最反常的地方就是他父亲的死在他身上感觉不到应有的悲伤情绪。大约一年前,其曾在淘宝网上买了三把卡片刀,卖家还送了一把,共有四把。有一次周涛到其住处玩,其送了一把黑色的折叠刀给他,刀合起来后跟一张名片差不多大小,塑料刀把,打开后全长10公分,刀叶长约6公分,宽约2公分。(11)赵某的证言,证实周涛是其云南建设学校的同学,11月23日,其在微信上看到周涛发了父亲意外去世信息,其打电话给他,但没有谈及他父亲的死因。11月25日周涛父亲送葬那天其到南涧时,周涛已经去了公安机关。13、被告人周涛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5年11月21日下午,因其挪用了家里的几万元钱被父亲周某丁从下关叫回南涧。晚饭前父亲因为感冒让其拿药,其就把事先准备好的三颗安眠药换到感冒药中让他吃了。当天其和父亲周某丁、熊某三人在家吃晚饭时都喝了酒,后来父亲躺在沙发上睡着了,熊某也走了,其就到卧室玩手机。23时许,听见客厅里砸玻璃的声音就出来看,父亲可能发现吃的药不对,问其是不是要害他,当时他步态不稳、神志不清、身体乏力,还责怪其挪用家里的钱,然后就去摸东西。他没拿到东西就过来掐其,其避开后顺手在地上捡了块碎玻璃绕到他身后,将碎玻璃从他右耳方向插到他脖子上。父亲受伤后就半跪在地上,双手捂住脖子,脖子上开始流血。因为害怕其跑回卧室,听见父亲在外面叫骂,又从卧室出来,看见他朝阳台方向半跪着,插在脖子上的碎玻璃带着血掉在地上,其就站在他前面用卡片刀戳他的脖子,刀插入他脖子上后又跑回卧室。等其再从卧室出来时他仰面倒在地上,其把卡片刀从他脖子上拔出来放地上。父亲说冷,其就把被子盖他在身上,其间还接了母亲的电话,然后一直守在他旁边。开始他不停的骂,后来静静地躺在地上,眼睛一直睁着。天快亮时,感觉他清醒起来,猛然翻身半跪着要起来的样子,眼神很凶狠,其感觉如果不把他杀死可能就出不了门了,于是跑到厨房拿了把菜刀出来,往他脖子位置砍了一下,他用手捂住脖子半跪下去,然后倒在地上,其就把刀子扔在地上。之后他又开始脚蹬手抓的,怕他起来打其,就从茶几上拿了水果刀,往他两只手的手肘内侧各戳了一刀,想把他的手筋划断,但他还是乱动,又在他双手大臂内侧和双脚踝关节位置各划了一刀,水果刀都弄坏了。因为他一直不停地骂,其感觉没有效果,又进厨房拿了另一把菜刀,当时已经完全失去理智,对躺在地上的父亲的脖子位置一阵乱砍,记不清砍了几下。虽然他还在动,但声音已含糊不清。后来其开始考虑开脱罪责,捡起地上沾有血迹的水果刀、剪刀、菜刀到厨房清洗,洗完后把水果刀和剪刀放到其卧室枕头下,菜刀放进橱柜里。另一把菜刀没洗,丢在地上。卡片刀丢在大理州医院的垃圾桶里了。其在大理州医院共开过三次安眠药,共26片。自己吃过两次,有几片弄成粉状做实验用了,剩余的3、4片当天偷偷给其父亲服用了。其杀父亲的目的是怕他打其,后来他受伤后觉得不把他弄死自己就会被打死,所以就想着将他杀死。以上证据形式要件合法,所证实的内容与本案有关联性,且能相互印证,本院确认为有效证据,并足以证明审理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涛无视国家法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周涛未能正确处理家庭矛盾,持凶器致人死亡,犯罪后果严重,依法应从严惩处。鉴于案发后被告人周涛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本案因家庭矛盾引发,被害人周某丁受伤后被亲属送往医院救治,其间被告人周涛参与抢救,且得到被害人父母的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被告人周涛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提出周涛犯罪时心智不成熟,案发后参与抢救,具有自首情节,并取得被害人父母谅解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事实及法律规定,予以采纳。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周涛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请求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根据被告人周涛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菜刀两把、水果刀、剪刀各一把及衣物,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刘 斌审判员 和银芳审判员 赵永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普红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