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执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王文拴与张云庭、王润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林格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拴,张云庭,王润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执字第263号申请执行人王文拴,男,195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云庭,男,1953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润梅,女,195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王文拴与被执行人张云庭、王润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做出了(2016)内0123民初3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在执行人王文拴与被执行人张云庭、王润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做出了(2016)内0123民初35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内0123民初3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审判长 李 福审判员 刘 峰审判员 麦拉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武秀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