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财保801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衡阳华菱钢管有限公司、新兴重工(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衡阳华菱钢管有限公司,新兴重工(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财保80103号申请人:衡阳华菱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大栗新村10号。法定代表人:凌仲秋。被申请人:新兴重工(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汇融大厦三层。法定代表人汪宇。申请人衡阳华菱钢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兴重工(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441699.43元或其它等值财产进行保全。担保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保函的形式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新兴重工(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441699.43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代理审判员 张红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天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