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83执7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卿尚华申请执行江西顶峰市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卿尚华,江西顶峰市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83执722号申请执行人:卿尚华,汉族。被执行人:江西顶峰市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卿尚华与江西顶峰市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6民初2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等共计647758.82元。在执行过程中,本案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0683执722案的执行。审判员 张小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余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