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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3民初35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张建彬与白海梅、白玉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彬,白海梅,白玉海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3民初3543号原告:张建彬,男,196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被告:白海梅,女,53岁,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被告:白玉海,男,53岁,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彬诉被告白海梅、白玉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建彬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讼申请。经审查,原告张建彬撤销诉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建彬撤诉。案件受理费776元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张建彬负担。审判员 王 炳 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白萨日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