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02民初27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吉林市瀚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金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瀚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金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02民初2776号原告:吉林市瀚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汉阳南街2号锦华苑小区楼物业部。法定代表人:徐淑云,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慧玲,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炳亮,该公司职工。被告:王金峰,男,1990年8月19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瀚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金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市瀚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瀚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已经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市瀚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吉林市瀚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邓恒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齐永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