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23民初7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靳某某与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某某,马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3民初791号原告:靳某某,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某某,男,陕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某,男,汉族。原告靳某某与被告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原告靳某某于2016年8月9日起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但根据原告靳某某在《确认被告送达地址保证书》中提供的被告地址查找不到被告靳某某。本院认为,原告靳某某不能提供被告马某某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靳某某的送达地址。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靳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玲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君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