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902执7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关艳红与崔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关艳红,崔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902执744号申请执行人关艳红,女,198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高州市。委托代理人:梁国标,广东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崔武,男,1973年12月6日生,汉族,住茂名市电白区。申请执行人关艳红与被执行人崔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902民初251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崔武支付赔偿损失13055元给申请执行人关艳红;并负担案件受理费78元、执行费96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符合终结执行的情形,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902执74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永堂审判员 江锦秀审判员 朱雅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日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