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02执25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锦州兴华轴承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凌海沈宏铬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锦州兴华轴承有限公司,凌海沈宏铬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02执256-2号申请执行人锦州兴华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法定代表人吴宏文,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凌海沈宏铬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凌海市沈家台镇。法定代表人王廷凯,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锦州兴华轴承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凌海沈宏铬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辽0702民初3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于2016年8月11日与2016年10月2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凌海沈宏铬业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同时,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将被执行人凌海沈宏铬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已通过本院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7300元。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冻结期限将届满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2016)辽0702民初31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春海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苏锦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