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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153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1-20

案件名称

张贻满与李伟庆,李国强,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贻满,李伟庆,李国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粤0306民初15369号 原告张贻满,男,汉族,1953年12月2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溆浦县。 委托代理人王斯凤,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伟庆,男,汉族,1982年5月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北省河间市。 被告李国强,男,1957年1月17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农林路69号深国投广场1栋7楼,组织机构代码89218633X。 负责人尤程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汪永宏,系该公司职员。 上列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被告诉辩争议 原告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误工费20029.32元、护理费6883.4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300元、残疾赔偿金24823.9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鉴定费1800元,合计67836.6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李伟庆答辩意见:我为原告垫付了一万多医疗费。并给了1300元现金。 被告李国强未出庭,亦未提交答辩意见。 被告平安财险公司答辩意见:1、涉案车辆在我方仅仅投保交强险;2、原告部分诉求不合理。关于误工费,原告已经62岁,超过了国家的法定用工年龄,且没有提供任何的误工证据,不予认可。关于护理费,没有依据,不予认可。关于残疾赔偿金,应当计算18年。 本院查明的事实 1、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2015年5月25日,被告李伟庆驾驶粤B×××××号车在大浪街道亿康大厦路口与原告张贻满发生碰撞,造成车辆部分损坏、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经现场查勘后认定:李伟庆因未保护好事故现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贻满不负事故责任。 2、治疗情况: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深圳市龙华新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于2015年7月7日出院,共住院43天,出院医嘱:继续休息三十天。2016年3月22日,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拾级。 3、车辆情况:李伟庆系粤B×××××号肇事车辆的驾驶人,与该车登记所有人李国强系父子关系。被告平安财险公司为该车承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10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4、付款情况:原告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已由李伟庆支付,李伟庆并支付1300元现金,原告自付鉴定费1800元。 5、疾赔偿金情况:原告系农村户籍,事故发生时61周岁,残疾赔偿金应按上年度全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经核算应为25384.76元(13360.4元/年×19年×10%),原告仅请求24823.92元,视为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6、误工费情况:原告未提供任何工作及收入证明,不能证明存在误工收入,本院对误工费不予支持。 7、护理费情况:根据原告伤情,住院期间客观上需要1人护理,因其未提供护理人员收入证明,本院按上年度居民服务业年平均工资作为计算标准,护理期间为住院43天。经核算应为7523.44元(62987元/年÷12个月÷30天×43天),原告请求金额较低,视为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本院判决理由和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李伟庆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广东省2016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原告的损失共计人民币47807.36元(详见附表),该款未超过交强险责任险限额,应由被告平安财险公司承担,并应抵扣李伟庆所支付1300元现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张贻满因本案道路交通事故应得赔偿总额为人民币46507.36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人民币46507.36元; 三、驳回原告张贻满对被告李伟庆、李国强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张贻满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48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235元,被告平安财险公司负担人民币513元。受理费原告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  宏  伟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任亚彬(兼) 书记员 巫  小  露 附表:赔偿权利人损失数额认定表 序号 损失项目 金额(元) 计算公式 1 残疾赔偿金 24823.92 原告请求 2 住院伙食补助费 4300 43天×100元/天 3 护理费 6883.44 原告请求 4 鉴定费 1800 票据 5 精神抚慰金 10000 酌定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三十五条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各项损害。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