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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4民初18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孙建功、魏建功等与陈秀生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建功,魏建功,陈秀生,陈泽民,黄留中,王向前,周山旺,正阳县真阳镇邹楼村赵庄村民组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4民初1801号原告孙建功,男,汉族,1973年12月8日出生,住正阳县。原告魏建功,男,汉族,1963年2月16日出生,住。委托代理人张玉川,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秀生,男,汉族,1954年3月26日出生,住正阳县。被告陈泽民,又名陈小末,男,汉族,1965年2月21日出生,住址同上。被告黄留中,男,汉族,1970年4月12日出生,住址同上。被告王向前,男,汉族,1976年12月2日出生,住址同上。被告周山旺,男,汉族,1965年6月20日出生,住址同上。以上五被告委托代理人肖海源,河南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正阳县真阳镇邹楼村赵庄村民组。组长刘金民,该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建功、孙建功诉被告正阳县真阳镇邹楼村赵庄村民组、陈秀生、陈泽民、黄留中、王向前、周山旺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庭审中陈秀生、陈泽民、黄留中、王向前、周山旺六被告的陈述原告认为涉嫌刑事犯罪。故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正阳县真阳镇邹楼村赵庄村民组、陈秀生等六被告的起诉,请求公安机关处理。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建功、孙建功撤回对正阳县真阳镇邹楼村赵庄村民组、陈秀生、陈泽民、黄留中、王向前、周山旺六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夏成华审 判 员  徐 佳人民陪审员  盛学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侯 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