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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7民初81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重庆市美术有限责任公司与马轩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美术有限责任公司,马轩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17民初8146号原告:重庆市美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新华路4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202805288X。法定代表人:齐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翼,重庆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轩,男,196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杨高干,重庆瀚思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重庆市美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马轩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9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尹晓华独任审判并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市美术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翼、被告马轩及委托代理人杨高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重庆市美术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原被告双方从2015年11月19日起至今没有建立劳动关系。事实和理由:原告承接保利万和合川影城维修、改造工程后,已将该维修、改造工程分包给段泽明。马轩系实际施工人段泽明雇用的工人,并不直接与原告发生法律关系,原告与马轩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1、马轩与原告之间缺乏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劳动关系的建立,除了法定的主体、客体以及权利义务的要求,实际上必须要有双方的合意,这种合意不仅体现于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愿,也体现于双方对劳动权利义务的履行,比如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发放工资等,劳动者提供劳动并遵守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本案中,马轩受实际施工人段泽明雇佣,并在段泽明承包的工程中干活,其并非由原告雇请,马轩的劳务费由段泽明发放,不受原告的管理,也不存在人身隶属关系。2、从劳动关系的形式要件上判断,双方之间也不存在劳动关系。《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规定,施工人员发生工伤后,以劳动合同为基础确认劳动关系。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参照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作证、招工登记表、考勤记录及其他劳动者证言等证据,确认事实劳动关系。本案中,马轩并未与美术公司签订任何形式的劳动合同,其提供《杨伯全的证人证言》等证据只能证明其受段泽明雇佣参与施工。3、用工主体责任并不等同存在劳动关系。《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该条规定只是考虑到很多实际施工人缺乏赔偿能力,但又得及时救济劳动者之需。司法实践中不宜对该条文作扩大化理解和过度解读,不能认为用工主体等同于用人单位责任,不能据此认定建筑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对此种情形,《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办【2011】42号)》第59条已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承包人,承包人又非法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给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与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不予支持。”综上所述,重庆市合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错误的认定事实和错误的适用法律,导致合川劳人仲案字(2016)第865号仲裁裁决书作出错误的认定:原被告从2015年11月19日起至今存在劳动关系。该裁决书应当予以纠正,故诉至贵院,请依法判决。被告马轩辩称,对原告陈述的事实部分无异议,法律关系部分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于1979年3月21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成立,其经营范围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专业承包(贰级)等。重庆市电影发行放映有限责任公司保利万和合川影城将五号厅仓库改造工程承包给原告后,原告又将该公程分包给本公司退休职工段泽明。段泽明在组织施工过程中,于2015年11月19日雇佣被告到保利万和合川影城五号厅仓库拆除门洞,每日工资300元,直至做完该工程为止并支付工资,工期约一个月余,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5年11月21日被告在施工过程中右眼受伤。2016年7月26日被告向重庆市合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确认与原告从2015年11月19日起至今存在劳动关系。2016年9月7日该仲裁委员会作出合川劳人仲案字(2016)第865号仲裁裁决,原、被告之间从2015年11月19日起至今存在劳动关系。对此,原告不服,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劳动过程中(或者说因为劳动)所发生的关系。劳动关系的成立主要判断依据是劳动者作为“职工”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等报酬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件中,应当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进行全面审查确认,该《通知》列举了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三项标准,包括(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于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原告系个体工商户,符合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原告承包保利万和合川影城将五号厅仓库改造工程后,原告又将该公程分包给本公司退休职工段泽明。段泽明于2015年11月19日雇佣被告到保利万和合川影城五号厅仓库拆除门洞,每日工资300元,直至做完该工程为止并支付工资,被告作为段泽明雇佣的劳动者,未接受原告的劳动管理,从被告劳动报酬按日计酬、直至做完该工程为止并支付工资的特点看,被告的用工不具有连续性和不间断性而是存在临时性、阶段性,被告所提供的劳动是段泽明为完成承包工程业务的组成部分,而不是原告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综合判断,认定原被告之间从起至今不存在劳动关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重庆市美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马轩之间从2015年11月19日起至今未建立劳动关系。本案受理费5元,由被告马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尹晓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蕊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