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2221民初3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原告巴文豪诉被告魏国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门源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文豪,魏国振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221民初342号之一原告:巴文豪,男,藏族,1986年5月4日出生,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被告:魏国振,男,土族,1993年4月16日出生,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原告巴文豪诉被告魏国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日立案。2016年10月28日,原告巴文豪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6元,减半收取计123元,由原告巴文豪负担。审判员 王玉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韩冬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