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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91民初29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刘伟华与杜智、武汉安特利钢贸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伟华,杜智,武汉安特利钢贸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91民初2997号原告:刘伟华,男,197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汉阳区。被告:杜智,男,197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洪湖市。被告:武汉安特利钢贸易有限公司,住武汉市江岸区香港路145号科技综合楼B栋1908。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136号。主要负责人:柳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厚学,该公司员工。原告刘伟华诉被告杜智、被告武汉安特利钢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刘伟华于2016年10月28日以被告杜智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伟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伟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刘伟华负担。审判员 赵 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任博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