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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147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深圳市海鹏辉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与唐耀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海鹏辉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唐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民初14700号原告深圳市海鹏辉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横坑社区河东村441号1楼东、2楼东,组织机构代码672986634。法定代表人陈国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涛,该公司员工。被告唐耀,男,汉族,1978年11月1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原告深圳市海鹏辉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下称海鹏辉公司)与被告唐耀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双方对以下事项无争议:一、入职时间:2014年5月31日。二、工作岗位:副总经理。三、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已签订,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期限为2014年6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四、唐耀的仲裁请求:请求海鹏辉公司支付2015年8月、2015年10月及2015年12月1日至16日工资30000元。五、仲裁结果:海鹏辉公司应当向唐耀支付2015年8月工资12000元、2015年10月工资12000元、2015年12月1日至16日工资6000元。六、海鹏辉公司的诉讼请求:请求确认无需支付仲裁裁决款项。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七、解除劳动关系时间:唐耀主张离职时间为2015年12月16日,最后工作日为2015年12月16日。海鹏辉公司不予认可,表示不清楚具体时间。海鹏辉公司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院依法采信唐耀的上述主张。八、工资结构:唐耀主张工资结构为月薪12000元+全勤奖462元+伙食补助300元,26天8小时制。根据唐耀提供的海鹏辉公司认可的工资条,显示工资结构为12000元(薪资+奖金)+全勤奖462元,其中12000元(薪资+奖金)包括月工资1808元+绩效考核。因此唐耀主张其工资为月薪12000元,本院予以采信。九、2015年8月、2015年10月及2015年12月1日至16日工资:唐耀主张海鹏辉公司未支付2015年8月工资12000元、2015年10月工资12000元以及2015年12月1日至16日工资6000元。海鹏辉公司不予认可,主张已支付,并提供银行转账记录予以证明。唐耀不予认可,主张银行转账记录显示的款项系公司开销、其他月份的工资、偿还垫付费用等,并非涉案诉请的工资;海鹏辉公司亦自认部分费用系交付给唐耀的用于公司运营的款项。海鹏辉公司提供的银行转账记录,不能证明发放的是涉案诉请月份的工资;其亦未能提供完整的工资发放记录,对已经履行完工资支付义务予以举证证明,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本院依法采信唐耀的主张,确认海鹏辉公司未支付上述期间的工资。根据本院查明的工资结构,唐耀请求海鹏辉公司支付2015年8月工资12000元、2015年10月工资12000元以及2015年12月1日至16日工资60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裁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深圳市海鹏辉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被告唐耀支付2015年8月工资12000元;二、原告深圳市海鹏辉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被告唐耀支付2015年10月工资12000元;三、原告深圳市海鹏辉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被告唐耀支付2015年12月1日至16日工资6000元;四、驳回原告深圳市海鹏辉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逯  晓  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简少琼(兼)书记员 黄  梦  园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第4页共5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