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刑更18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罪犯许世帅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许世帅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刑更1889号罪犯许世帅,男,1966年10月28日生于吉林省通化市,汉族,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6月26日作出(2002)吉刑终字第232号刑事判决,认定许世帅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将许世帅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6年6月将许世帅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本院分别于2010年4月、2013年9月将许世帅的有期徒刑刑罚减去1年6个月、1年6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6年10月14日提出对该罪犯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许世帅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1年3个月。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许世帅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对罪犯许世帅减去有期徒刑1年3个月。本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作范审判员 迟守平审判员 李大卓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