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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2民初78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梁必成与董晏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必成,董晏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2民初7826号原告:梁必成,男,1996年10月7日生,住江苏省徐州市经济开发区。被告:董晏辰,男,1989年11月29日生,住沈阳市和平区。本院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必成诉被告董晏辰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梁必成的本次起诉,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2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 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红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