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2民初78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梁必成与董晏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必成,董晏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2民初7826号原告:梁必成,男,1996年10月7日生,住江苏省徐州市经济开发区。被告:董晏辰,男,1989年11月29日生,住沈阳市和平区。本院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必成诉被告董晏辰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梁必成的本次起诉,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2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 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红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