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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执93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20

案件名称

贺雅平与赵海燕之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雅平,赵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1执934-2号申请执行人贺雅平,女,1967年4月25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延吉市。被执行人赵海燕,女,1983年7月22日生,朝鲜族,现住吉林省延吉市。申请执行人贺雅平与被执行人赵海燕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吉2401民初字第23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立案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金20万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5820元、申请执行费2987元)。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余额,无房屋、车辆登记信息。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6月27日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不同意将被执行人赵海燕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吉2401民初字第231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有权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铁执行员 崔永埙执行员 管清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权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