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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02财保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岗与被申请人湖南广福建筑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湖南广福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岗,湖南广福建筑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湖南广福建筑股份有限公司,陈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02财保74号申请人李岗,男,汉族,1976年2月8日生,住郴州市北湖区。被申请人湖南广福建筑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住所地郴州市北湖区。法定代表人肖飞,系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湖南广福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邓文,系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陈义,男,汉族,1976年11月11日生,住湖南省长沙县。申请人李岗以被申请人湖南广福建筑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未支付工程款1300000元,被申请人湖南广福建筑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的总公司系湖南广福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且被申请人陈义为该施工合同担保为由,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价值140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申请人李岗名下的位于郴州市华宁花园及申请人李岗与其妻子段细辉共同购买的郴州市��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郴州市青年大道“玫瑰园”;二、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广福建筑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湖南广福建筑股份有限公司、陈义的存款1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曹鹏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