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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6法执15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李景华与于志广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景华,于志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6法执1551号申请人李景华,男,195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于志广,男,1978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426民初1723号民事判决书(案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十日内向本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至今未履行全部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于志广有蒙Dxxx**号车一辆、蒙XXX**号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于志广名下所有的蒙Dxxx**号车辆、蒙XXX**号车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安 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武海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