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仙民初字第42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吴春太、吴春仙等与吴春新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春太,吴春仙,吴春芳,吴泉哥,吴春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仙民初字第4225号原告:吴春太,男,195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仙游县。原告:吴春仙,男,196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原告:吴春芳,男,197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莆田市秀屿区。原告:吴泉哥,女,193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四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清泉,广西宏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春新,男,196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德川,男,196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春太、吴春仙、吴春芳、吴泉哥与被告吴春新承包地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春太、吴春仙、吴春芳、吴泉哥自愿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吴春太、吴春仙、吴春芳、吴泉哥自愿撤回起诉,该处分行为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春太、吴春仙、吴春芳、吴泉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00元,减半收取计1800元,由吴春太、吴春仙、吴春芳、吴泉哥负担。审 判 长 章建育代理审判员 陈 伟人民陪审员 陈新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林秀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