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3刑初10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徐某某交通肇事罪2016刑初1092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03刑初1092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广州市荔湾区城市管理机械化作业管理中心司机,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现住广州市荔湾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7月25日被逮捕,2016年8月18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莫军强、陈伟杰,广东劲戈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荔检诉刑诉[2016]10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及其辩护人莫军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26日9时29分许,被告人徐某驾驶粤A×××××号重型厢式货车(经检验,该车载重超过核定载质量78%)沿本市荔湾区环市西路由西往东行驶至环市西路西湾路路口时,遇被害人黄某丁在路口东南侧人行横道内由北往南行走。由于被告人徐某驾驶载重超过核定质量的机动车行驶时忽视安全,导致其驾驶的货车与被害人黄某丁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黄某丁倒地后被轮胎辗压而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黄某丁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书证、物证等证据证实所指控的事实,认为被告人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请法院依法判处,并建议对被告人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进行量刑。被告人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犯罪后自首,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2、被害人家属已获得全额赔偿,并谅解了被告人;3、被告人是初犯。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本院查明的事实与指控的事实相一致。另查明,2016年7月29日,被告人徐某任职的广州市荔湾区城市管理机械化作业管理中心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协议,向被害人家属赔偿了人民币315000元,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徐某及广州市荔湾区城市管理机械化作业管理中心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时均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经法庭质证、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实,其中有:公安机关的受案登记表、交通警情单、立案决定书、关于抓捕被告人徐某的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笔录,交通事故物证提取、保存和送检登记表、被告人徐某的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交通信号灯相位图,被害人黄某丁的基本信息,证人黄某丙、覃某、颜某乙的证言,现场监控录像及截图,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谅解书、事故损失赔偿收据,广州市荔湾区城市管理揭西话作业管理中心提供的劳动合同、关于粤A×××××大型厢式货车车尾放大号牌的说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的穗公交(荔湾)鉴(尸)字[2016]第10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的穗司鉴16010020401131号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车辆车头视线范围及××区分析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磅重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徐某的供述及其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资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任职的广州市荔湾区城市管理机械化作业管理中心在案发后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协议,由广州市荔湾区城市管理机械化作业管理中心进行了赔偿,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可以酌情对被告人徐某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以依法对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恰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何文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罗燕娜黄祖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