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93民初4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赵仁才与宋海新、吉林省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仁才,宋海新,吉林省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93民初468号原告:赵仁才,男,汉族,1964年11月27日生,住四川省。被告:宋海新,男,汉族,1967年6月26日生。被告:吉林省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长春市绿园区皓月大路1059号。法定代表人:张禹,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仁才与被告宋海新、吉林省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仁才于2016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仁才撤回对被告宋海新、吉林省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50元退还给原告赵仁才。审 判 长 杨 鹤人民陪审员 朱 琳人民陪审员 韩 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盈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