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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4民初73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某与沈某、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沈某,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4民初7352号原告王某,女,197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被告沈某,男,196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被告唐某,女,197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被告唐某与被告沈某系夫妻关系。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沈某、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沈某、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3913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担保人赵建颍名下位于长沙市岳麓区雷锋大道36号宜居花园(产权证号:长房权证岳麓字第××号)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告沈某、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3913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冻结担保人赵建颍名下位于长沙市岳麓区雷锋大道36号宜居花园(产权证号:长房权证岳麓字第××号)的产权交易手续。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卿 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罗翠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