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3民初67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原告姜国民与被告赤峰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国民,赤峰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3民初670-1号原告姜国民,男,196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市民。委托代理人韩玉杰,女,1962年7月4日出生,汉族,市民。被告赤峰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告与被告赤峰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赤峰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赤峰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史永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立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