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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81执6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刘继平与黄季俊、龙泉市卓越刀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继平,黄季俊,龙泉市卓越刀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81执659号申请执行人:刘继平,男,196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被执行人:黄季俊,男,197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被执行人:龙泉市卓越刀剑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泉市工业小区一路218号。法定代表人:黄季俊,任董事长。本院在执行(2015)丽龙商初字第769号刘继平与黄季俊、龙泉市卓越刀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人民币593052.98元及利息,查明被执行人黄季俊与申请执行人刘继平达成和解协议,因履行期限较长,现申请执行人自愿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程序,但未放弃向被执行人继续追偿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1181执65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吴 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叶俊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