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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25民初32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潍坊国贸建材有限公司与于连爱、昌乐富裕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国贸建材有限公司,于连爱,昌乐富裕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5民初3221号原告潍坊国贸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朱刘街道办事处驻地。法定代表人刘国平,总经理。被告于连爱。被告昌乐富裕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朱刘街道办事处朱刘西村5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5349298938M。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国贸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于连爱、昌乐富裕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同等价值的财产。潍坊鑫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为原告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及被告于连爱丈夫刘明春(身份证号码:××)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葛春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凌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