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25民初32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潍坊国贸建材有限公司与于连爱、昌乐富裕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国贸建材有限公司,于连爱,昌乐富裕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5民初3221号原告潍坊国贸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朱刘街道办事处驻地。法定代表人刘国平,总经理。被告于连爱。被告昌乐富裕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朱刘街道办事处朱刘西村5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5349298938M。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国贸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于连爱、昌乐富裕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同等价值的财产。潍坊鑫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为原告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及被告于连爱丈夫刘明春(身份证号码:××)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葛春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凌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