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行终3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马国军因诉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房屋行为违法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国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八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黑行终327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马国军,男,汉族,1980年10月9日出生。上诉人马国军因诉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龙江县政府)强制拆除房屋行为违法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齐齐哈尔中院)(2016)黑02行初1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2012年11月龙江县政府对包括马国军在内的龙江县通达街八委46组等地区进行拆迁改造。2013年5月13日龙江县政府对马国军作出龙政征补决字(2013)196征收补偿决定。马国军未在法定起诉期限内对征收补偿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亦未进行搬迁。2014年3月19日,龙江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马国军的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2016年3月16日,马国军向齐齐哈尔中院提起行政诉讼。齐齐哈尔中院(2016)黑02行初17号裁定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9号)第二十六条规定,2015年5月1日前起诉期限尚未届满的,适用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本案起诉人马国军请求确认的强制拆除行为是龙江县政府于2014年3月19日作出的,且起诉人在当日已知道强制拆除行为,根据法律规定,起诉人马国军的起诉已经超过起诉期限,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对马国军的起诉不予立案。上诉人马国军上诉称,2014年3月19日,龙江县政府强制拆除房屋行为违法,没有向法院提出申请,强制拆除行为没有告知诉权和起诉期限,上诉人于2016年3月16日向齐齐哈尔中院邮寄起诉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中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人民法院应予立案。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对本案立案审理。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9号)第二十六条规定,2015年5月1日前起诉期限尚未届满的,适用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2015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本案,龙江县政府于2014年3月19日对上诉人所有的房屋进行强制拆除,虽没有向上诉人交代诉权和起诉期限,但上诉人已经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上诉人于2016年3月16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已经超过起诉期限,一审法院不予立案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畅春松代理审判员 冯 涛代理审判员 王宝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付茂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