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2刑初2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被告人谢卫恒交通肇事案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孟某某1,孟某某2,孟某某3,孟某某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支公司,谢卫恒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2刑初228号公诉机关科尔沁左翼后旗(以下简称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女,1956年2月29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科左后旗。系本案被害人孟某某的配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孟某某1,男,80岁,汉族,农民,现住科左后旗。系本案被害人孟某某的父亲。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孟某某2,女,39岁,汉族,农民,现住科左后旗。系本案被害人孟某某的长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孟某某3,女,38岁,汉族,农民,现住科左后旗。系本案被害人孟某某的次女。附带民���诉讼原告人孟某某4,女,35岁,汉族,农民,现住科左后旗。系本案被害人孟某某的三女。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支公司,负责人李某某。被告人谢卫恒,男,1988年11月20日出生,蒙古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铁岭县,捕前暂住科左后旗。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8月23日被科左后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经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科左后旗看守所。诉讼代理人张某某,女,195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科左后旗。系被告人谢卫恒的亲属。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以后检刑诉(2016)第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卫恒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孟某某1、孟某某4、孟某某3、孟某某2以要求被告人谢卫恒赔偿其��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宣告判决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孟某某1、孟某某4、孟某某3、孟某某2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撤诉申请,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孟某某1、孟某某4、孟某某3、孟某某2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特木乐审判员 陈红霞审判员 王贵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包冠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