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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82执8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赵晟辉与李思雨机动车交通事故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晟辉,李思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82执800号申请执行人:赵晟辉,男,200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学生,现住双辽市郑家屯街北勤委四组。法定代理人:赵拥,男,1969年3月29日生,汉族,现住双辽市郑家屯街北勤委四组。被执行人:李思宇,女,1989年7月7日生,汉族,现住黑龙江佳木斯桦川县悦来镇。本院在执行赵晟辉与李思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李思雨无财产可供执行,赵晟辉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玉福审判员 :刘凤华审判员 : 陈 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 张 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