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22执4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2
案件名称
陈旺强与张秀安、安徽康安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旺强,张秀安,安徽康安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422执486号申请执行人:陈旺强,男,1971年11月1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委托代理人:张乾坤,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秀安,男,1958年5月28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寿县。被执行人:安徽康安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寿县。法定代表人:顾先奎,该××经理。申请执行人陈旺强与被执行人张秀安、安徽康安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8日作出的(2016)皖0422民初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旺强于2016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张秀安、安徽康安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履行的义务是:一、张秀安付清陈旺强劳务合同定金3万元、保证金2万元及利息(以5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3月20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6.15%计算到本判决生效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二、安徽康安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对张秀安应付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张秀安负担案件受理费593元;五、共同负担本案执行费659元。执行中查明,两被执行人张秀安、安徽康安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皖0422民初80号民事判决书第一、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家奎审判员 吴 环审判员 姚 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小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