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21执12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兰海滨、曾海水、兰金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兰海滨,曾海水,兰金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1执1246号申请执行人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福建省长汀县。法定代表人:吴佳龙,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金华,男,系该社策武信用社客户经理,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兰海滨,男,1975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曾海水、男,1979年4月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兰金海,男,1984年5月1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2016)闽0821民初75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兰海滨、曾海水、兰金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采取了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102544.03元及利息,现暂时无法执行到位。本院已将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821执124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富荣审 判 员 刘睿智审 判 员 邱日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刘周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