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2执16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旅顺口支行与张雷、陈伍亮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旅顺口支行,张雷,陈伍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2执1631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旅顺口支行,地址大连旅顺口区黄河路101号。被执行人:张雷,女,197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大连市旅顺口区黄金街900号。被执行人:陈伍亮,男,196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大连市旅顺口区黄金街900号。本院在执行(2015)旅民初字第1973号民事调解书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旅顺口支行与张雷、陈伍亮借款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305266.94元,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2015)旅民初字第197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庆国审 判 员 刘 宁代理审判员 林钰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殷海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