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22民初67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张文强与薄其文、张庆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强,薄其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22民初6773号原告张文强被告薄其文被告张庆丽原告张文强与被告薄其文、张庆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洪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文强、被告张庆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薄其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文强诉称,被告薄其文、张庆丽于2015年6月20日向原告借款17万元,约定2016年4月20日前还清借款,并出具借条一张。后经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拖欠不还。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7万元及利息。被告薄其文未答辩。被告张庆丽辩称,我没有看见过该笔借款。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之前,被告薄其文多次向原告借款,至2015年6月20日,原告与被告薄其文经过结算后,被告薄其文尚应支付原告借款17万元,被告薄其文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张文强现金人民币¥170000元正壹拾柒万元正定于2016年4月20日之前归还,用薄其文宅基地三间抵押。”被告张庆丽在借条上签字并写下自己的身份证号码。在二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之后,二被告未向原告还款。二被告之间系夫妻关系。原告在诉讼中提供了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一张。本院认为,被告薄其文在2015年6月之前向原告多次借款,经过结算二被告认可尚应向原告支付借款17万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二被告应及时偿还原告借款。原被告之间在2015年6月20日的借条中未约定利息标准,依据法律规定,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应自原告主张权利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被告付清款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薄其文、张庆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17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9月20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被告付清款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50元(简易程序)由被告薄其文、张庆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700元(普通程序)。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省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也可到农行东海县支行营业厅交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赵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