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11执18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覃素全与雷墩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素全,雷墩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1执1871号申请执行人;覃素全,女,汉族,1948年7月14日出生,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被执行人:雷墩超,男,汉族,1964年7月21日出生,重庆市大足区人,住于重庆市大足区。申请人覃素全申请执行雷墩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制作的(2016)渝0111民初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5月18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覃素全申请执行雷墩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2016)渝0111民初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20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6年5月27日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四查”“总对总”查询,被执行人雷墩超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覃素全申请执行雷墩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2016)渝0111执187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或者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世友执行员  宋 雪执行员  郭 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程华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