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6民初51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行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金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瞿正平,姜宝林,董烨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6民初5110号原告:瞿正平,1983年2月16日生,汉族,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发洲,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永林,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宝林,男,1957年10月24日生,汉族,居民。被告:董烨晖,女,1966年4月13日生,汉族,居民。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文,江苏天玺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步云,南京市玄武区律恒法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瞿正平与被告姜宝林、董晔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原告瞿正平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瞿正平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瞿正平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550元,合计1075元,由原告瞿正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煜荻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向 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