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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81民初9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2-15

案件名称

谭日明与马健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日明,马健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781民初930号原告:谭日明,男,197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台山市。被告:马健全,男,197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台山市。原告谭日明与被告马健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日明出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马健全经本院公告传唤,期限届满拒不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谭日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清还借款123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3月15日,被告因生意上的需要,向原告借款12300元,并订立借款证明书,还款时间为16天。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特向法院起诉。被告马健全没有提出答辩,也没有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原告谭日明对其诉讼请求提供的证据有:《借条》,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2300元的事实。由于被告没有提出答辩,且没有出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如下:2014年3月15日,被告马健全向原告谭日明借款12300元,约定同年3月31日清还,并立下《借条》1份。逾期后,经原告追收,被告至今未还。本院认为,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原告诉请被告清还借款12300元,事实清楚,且有被告签名的《借条》加以证明。被告拖欠借款不还无理,应负清还责任。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期限届满拒不出庭参加诉讼,应予缺席判决。综上所述,原告之诉有理,依法应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健全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还清借款12300元给原告谭日明。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应在清还上述款项时一并返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谭健辉人民陪审员  陈锐彪人民陪审员  叶合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洪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