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4执53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深圳市黄金叶贸易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宏圳纸业有限公司合同普通执行终本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XXX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XX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4执53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深圳市XXX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林XX。被执行人深圳市XX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任XX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4504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5年11月4日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截止2015年11月4日尚欠申请执行人货款322411元;被执行人应于2015年11月3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0万元,于2015年12月3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22411元;案件受理费350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无公司股权、无房产,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粤B×××××车辆(未扣到车,暂无法处分),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002.03元,扣除执行费50元,余款1952.03元可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已通知领取。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建军执行员 赵 静执行员 张伟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倩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