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03执34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谢文场与泉州市丰泽联友精铸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文场,泉州市丰泽联友精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03执3434号申请执行人谢文场,男,194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执行人泉州市丰泽联友精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北峰镇群石村,组织机构代码25977265-9。法定代表人黄琼华,该公司负责人。申请执行人谢文场与被执行人泉州市丰泽联友精铸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暂查无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无法得到有效执行,申请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提出申请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陈琼章执行员 潘荣锋执行员 蔡海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凌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