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稷执字第2015-20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山西信邦投资有限公司与陈连锁、贾俊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信邦投资有限公司,陈连锁,贾俊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稷执字第2015-203-4号申请执行人山西信邦投资有限公司,所在地址:稷山县大佛南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刘秀琴,系总经理。被执行人陈连锁,男,1964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康复街缸新村。被执行人贾俊安,男,197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稷山县蔡村乡西埝村,出租车经营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信邦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连锁、贾俊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在给付部分款项后,经我院对其银行存款及个人财产状况查询,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山西信邦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终结此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稷执字第2015-20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杜东波审判员 任赞毅审判员 薛艺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邢聪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