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83执7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广州汭能化工有限公司与李伟相、开平市华众纺织品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汭能化工有限公司,李伟相,开平市华众纺织品印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83执702号申请执行人:广州汭能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俊生。委托代理人:陈海鹏,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伟相,男。被执行人:开平市华众纺织品印染有限公司。关于广州汭能化工有限公司与李伟相、开平市华众纺织品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江开法水民初字第4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被执行人李伟相应支付货款225000元及逾期利息给申请执行人,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894元;被执行人开平市华众纺织品印染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逾期未能履行还款义务,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的过程中,本院依法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报告一年内的财产状况,但其逾期未能履行及报告财产状况。另经依法向银行、国土资源、房产登记、车辆管理等部门调查,均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二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783执70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光辉人民陪审员 林永羡人民陪审员 梁炎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伍锦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