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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2财保1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吕仁祥与杜红兵、衡水鸿鹄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吕仁祥,杜红兵,衡水鸿鹄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2财保193号申请人吕仁祥。被申请人杜红兵。被申请人衡水鸿鹄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地址衡水市桃城区裕华东路669号。负责人李长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江永舰,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申请人吕仁祥与被申请人杜红兵在2016年10月7日发生交通事故,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杜红兵驾驶的冀T×××××/冀T×××××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吕仁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杜红兵驾驶的车主系衡水鸿鹄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冀T×××××/冀T×××××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予以扣押至宁津县众合停车场院内,扣押期限为2016年10月28日-2017年10月27日,扣押期间不准变卖、过户等。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之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贾松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齐荣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