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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民终24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齐艳兵与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国源万业建筑劳务分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齐艳兵,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国源万业建筑劳务分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民终246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齐艳兵,男,住平顶山市新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龙尤,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继超,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仝洪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凯歌,男,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芦雯,女,满族,该公司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平顶山市国源万业建筑劳务分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艳丽,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书成,男,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慕秉利,河南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齐艳兵与被上诉人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国源万业建筑劳务分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叶县人民法院(2015)叶民初字第9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齐艳兵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齐艳兵在本院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一、撤销叶县人民法院(2015)叶民初字第949号民事判决;二、准许上诉人齐艳兵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9246元,减半收取4623元,由上诉人齐艳兵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9246元,减半收取4623元,由上诉人齐艳兵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瑞英审判员  万军涛审判员  谢小丽二○二○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钰涵 来源:百度“”